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