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

(五)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