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水电站库区水产养殖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统筹考虑库区水产养殖业发展、生态环境状况、自然承载能力、通航环境和防洪安全等编制库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并征求对红水河以及岩滩水电站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水产养殖空间安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有关管控要求。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