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库区内从事非法水产养殖以及其他违法活动,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投诉受理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