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产养殖者应当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载明的区域、水域面积进行生产,养殖方式、密度和品种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要求。

水产养殖者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不得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弃置于养殖水域。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