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