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