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提案人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如不能按期提交,需写出报告,分别向主席团、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未按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
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