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参与调研、论证等相关活动。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