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