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有权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