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火灾调查第四十九条有效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省、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火灾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