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或者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