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粮食仓储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做好消防给水设施冬季防冻工作。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粮食仓储安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