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预留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乡(镇)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