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管理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