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体系建设。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实施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养老服务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养老服务组织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养老服务人才的评价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工业产品、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工业产品、不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更新。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并配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本市产业优势,大力扶持养老产业发展,推动智能制造、医疗器械、家居等产业与养老产业的融合发展。

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