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养老服务、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对已通过消防审验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