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拓展养老服务用地空间,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
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出申请,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