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三)村庄规划批准后未依法公布或者组织实施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用地申请的;
(五)对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以及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或者未按照用地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