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的;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