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有关机构负责人、专家、公众参加的协调会议,统筹协调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庄规划实施、农房管控以及村庄风貌提升等事项,研究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