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二十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有关机构负责人、专家、公众参加的协调会议,统筹协调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庄规划实施、农房管控以及村庄风貌提升等事项,研究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