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叶生产的指导、服务、监督工作;指导茶叶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开展(干)毛茶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茶叶生产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茶叶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支持开展茶叶生产加工、(干)毛茶质量安全实用技术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茶叶产品商标注册指导、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等工作;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健全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督促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负责监督管理茶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支持开展茶叶生产加工、茶艺技能、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