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商品茶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