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商品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商品茶质量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出场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鲜叶、(干)毛茶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商品茶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