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产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尊重传统、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的发展方式,推动生态茶园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推进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茶叶生产条件,申请生态茶园认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