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鼓励并支持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管理机构,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融合式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