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原则上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检查。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