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反映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