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探索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者整合,消除规划冲突。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