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融合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关部门应当执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智慧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