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中的重大事项。

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迁移服务措施,依法及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