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对除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常态化汇聚监管数据,行业监管系统数据资源全面接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