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列入省市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政务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挂牌出让或者划拨时间,同步开展事项审查和开工前条件准备,为市场主体提供创新高效的审批服务,对同一阶段内有前置关系的审批事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按照规定同步办理,推动市场主体及早开工。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实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单位先行审查,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由项目方补齐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并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单位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