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精简报装流程,压减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对比全省公用生产要素成本,加强对公用服务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收费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