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打造物流成本低、要素成本低、服务环境优、办事效率高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把淮安建设成为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