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