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