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