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本市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