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九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所有的,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