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为导向,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投资机构和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