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三条有效支持全国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本市布局发展,聚焦科学前沿,推动科教融合,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应用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国家基础科学中心和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承担一批前瞻性重大科技项目,提升基础研究发展水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