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卫生健康、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攻关能力建设,强化科技协同,优化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应用示范布局,支持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建设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为龙头,以市域内医院临床研究中心为骨干,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共同参与、医工紧密结合的临床研究体系,推进医教研产协同创新,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