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家庭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关爱、救助、帮扶等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