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范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信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合理表达诉求,推动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