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