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使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在保障安全和市容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提出方案,并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等协商一致后实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应当为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等预留空间。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及高架线路沿线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沿线建(构)筑物、树木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