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活禽和猫、狗等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充气气球;
(三)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妥善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其他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醒目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