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港口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