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经营场所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