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经营场所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